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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再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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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4日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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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建筑安装工程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按扣除支付给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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